淫褻及不雅物品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淫褻及不雅物品

1987年9月1日起實施的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用以管制內容屬於或含有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的物品,設立審裁處以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以及將物品評定為屬淫褻、不雅或非淫褻亦非不雅的類別。

根據這條法例,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而按法例,不論是否知道某物品是否不雅,只要某人確實發布此類物品予18歲以下的人,即屬違法。

淫褻物品審裁處(又稱淫審處)負責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審裁處由一名裁判官及兩名或以上從審裁委員小組選出的審裁委員組成,小組成員來自一般社會人士,他們通常居於香港,居住期不少於7年;及通曉書面英文或書面中文。評級乃依據「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敎標準」等因素而決定。

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3個類別 :

  1. 第I類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
  2. 第II類為不雅;
  3. 第III類為淫褻。

審裁處可在評定物品為第II類時,就該物品的發布定下條件。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III部第13條(1)註明: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任何物品的人,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該物品呈交司法常務官,以便由審裁處評定類別。(2)律政司司長及獲政務司司長為此事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用訂明的表格提出申請,將任何物品呈交司法常務官,以便由審裁處評定類別。

條例第IV部「罪行」部分規定,禁止發布淫褻物品,任何人發布淫褻物品;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或輸入淫褻物品以供發布,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均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法例規定禁止任何人向青少年人發布不雅物品,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該人是青少年,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此外,禁止展示不雅事物,凡有公開展示的不雅事物,則作該項展示的人,或任何導致或准許作該項展示的人,不論是否知道該事物是不雅事物,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發布不雅物品有所限制,例如該物品須以透明封套密封,附有中英文警告字句:「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條例第IV部第28條訂明,面對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指控,辯方可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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