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將5張裸照送檢 證警方控罪不當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主動將5張裸照送檢 證警方控罪不當

2008年1月27日,網上討論區出現一張疑似男女藝人的裸照,照片隨即極速散播;其後幾天,女星裸照陸續溢出,全城嘩然,警方非常重視事態發展,立即啟動緊急調查,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從互聯網供應商的紀錄,很快便查獲散布者的IP地址,旋即於1月30日晚上,在元朗拘捕29歲涉案男子鍾亦天,指他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禁止發布淫穢物品」罪行。警方當時指出,不論當事人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作出發布、管有或輸入以供發布,均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案件2月1日提堂,控方反對鍾亦天的保釋申請,並要求法庭還押鍾8個星期。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當時接納控方要求,並指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嚴重,無論涉案事主是社會名流還是升斗市民,罪責都一樣,而在網上發布,對事主傷害更大,一經定罪,監禁絕對無可避免,遂將鍾還押監房8個星期,預定3月28日再提訊。

警方這次迅速拘控行動,特別是涉案的照片尚未經淫褻物品審裁處(淫審處)評級,檢控上有否存疑,值得細究,《明報》遂主動將其中5張裸照送檢,結果證實控罪有誤,而這則「揭淫審條例問題系列報道」,奪得香港報業公會2008年度「最佳獨家新聞報道」季軍。

為了求證警方有關控罪是否恰當,2008年2月5日,《明報》要求淫審處就5張先前在互聯網流傳的疑似藝人裸照評級,淫審處2月13日完成暫定評級(interim classification),其中兩張涉及口交動作的照片,被評為第三類淫褻物品,其餘3張分別有乳房及女性私處特寫的照片,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翌日替《明報》將5張照片交予被還押監房的鍾亦天辨認,鍾指出警方指他發布的照片,就是首張在網上流傳的女星裸照,該照片只被淫審處暫評為不雅,而並非如警方所指屬淫褻。換言之,警方以「發布淫褻物品」罪提出檢控是錯誤決定。

鍾亦天被囚16天後,於2月15日重獲自由,律政司當天向裁判官申請撤回鍾的「發布淫褻物品」罪名,鍾無條件獲釋,裁判官更接納辯方申請,命令控方負責鍾亦天的1.8萬元律師費。

代表控方的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說,鍾被控發布1張淫褻照片,該相片在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處理下,初步被信納符合提出控罪的要求,然而檢控必須合乎公眾利益,若有新理據顯示控方的無理,便應撤回控罪。謝續稱,律政司得悉淫審處暫定涉案照片為「不雅」而非淫褻,經控方詳細覆議並徵詢影視處及警方的意見後,認為淫審處把相關照片評為淫褻物品的機會不大,律政司為維護司法公正,故在現階段撤回對鍾的控罪。

對於另闢蹊徑,將5張裸照送交淫審處評審,從而得知警方錯告涉案者,《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認為這樣的獨家新聞能夠撥亂反正,很值得。他於2008年2月25日,在副刊「編輯室手記」欄,致W君的通信文章中道出原由,以下是該題為「出頭鳥 盡言責」的原文:

出頭鳥 盡言責

文:張健波

 W:

 你指《明報》2月14日的頭版頭條「5裸照評級3不雅2淫褻」,說鍾亦天(上載藝人裸照的首名被告)的控罪有問題,《明報》主動要求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對5裸照評級的做法,是剃警方和法庭眼眉,難道《明報》沒有聽過槍打出頭鳥嗎?

 整體而言,香港的執法和司法隊伍確是專業能幹值得讚賞的,正是他們的努力,讓香港成為法治和安全的城市;然而,鍾亦天案展露的矛盾一目了然——前後共有三名被告提堂,荒謬的是,案情情節最輕的鍾亦天,不准保釋,還押八星期,餘二人情節較重,反而獲准保釋;加上涉案的裸照只是不雅而非淫褻,控罪不當。如果社會對此毫無反應、視若無睹,問題更大。

 我們反對在互聯網上載或散播藝人的裸照,鍾亦天若犯法,警方應繩之於法,但應控以恰如其分的罪名。假如當局今天控罪不當,無人出聲,明天可能重蹈覆轍,而受害人可能是你或我的親戚朋友同事。正因為此案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我們才挑選幾張裸照,送交淫審處評級。

 我們要為每張送交評級的裸照支付2100元,但物超所值,因為可以確定裸照的級別,更可以判斷鍾亦天案的問題,對糾正控罪不當的錯誤起着關鍵作用。我們「冒險」,旨在盡傳媒的言責。至於是否當出頭鳥、會否令當局不快,都不是我們考慮的問題。

 處理這則新聞的時候,我們如履薄冰,因為深知採寫及評論這則新聞,風險極高,易陷法網,可幸同事羅永聰是法律學院畢業生,他的法律專業知識,對我們降低法律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至於將裸照送審的精彩新聞點子,則源自《明報》另一位法律學院畢業生劉進圖。

 張波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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