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記錦囊 – 保護消息來源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校記錦囊 – 保護消息來源

兩名記者在西貢追查警隊高層住屋疑違規事件,遭警方街頭截查,並被搜袋兼查看筆記簿,警方一度以涉嫌「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名拘捕兩人,將他們帶返警署調查後予以釋放。

涉事記者的筆記簿曾遭檢走及可能被翻看,令人擔心會否洩露消息來源,導致「報料者」的處境不利。

「保護消息來源」歷來都是新聞工作者的重要任務,2000年,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發表共同制定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第9條就是「新聞從業員應保護消息來源」。作為前線新聞工作者組織的香港記者協會,所制定的專業守則第7條亦訂明:「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的來源」。

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的第四權,為確保有價值且敏感的新聞訊息能報道,維護公眾知情權,必須保護秘密的新聞消息來源身分不被揭露,否則沒有人肯當「吹哨人」,公義也難得彰顯。

話雖如此,法例上卻沒有明確保障記者這樣做,法庭可發出命令,傳召新聞工作者出庭作證,指令供出消息來源,無論拒絕出庭或在庭上拒絕作供,均可被控藐視法庭,有被罰機會。

2005年,《紐約時報》一名女記者因拒絕披露涉及CIA案件的消息來源,便被判監。2006年,台北地方法院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為由,判處在股市案中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聯合報》一名記者罰款3萬新台幣。

西方部分國家有明文保障消息來源,但有關法庭同時亦可以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要求記者公開消息來源。歐洲人權法庭則指,只有在有凌駕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方可要求披露新聞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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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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