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墮法網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誤墮法網

新聞記者被冠以「無冕皇帝」的稱號,而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並非所有媒體報道都不受法例規限;事實上,在內容處理上稍有失當,很容易墜入法律陷阱,惹上官非。

媒體誤墮法網的例子不少,譬如誹謗、牽涉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藐視法庭、侵犯版權等。

2015年,《明報》刊登一篇法庭報道,透露一宗案件被告申請保釋的內容,包括被告案底。律政司指報道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乃予以票控;《蘋果日報》與《星島日報》亦有類似報道,《蘋果日報》同樣被票控,《星島日報》則未見檢控。

2016年5月12日,案件於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分別以明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則以蘋果日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兩張傳票,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則以蘋果的編輯身分被控一張傳票。

根據傳票,被告於2015年10月4日以書面發布一宗於前一天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報道,當中提及被告申請保釋的程序。資料顯示,該案是魔術師陳XX於女童面前露械手淫的案件。《明報》報道提到「控方反對陳保釋,指陳早於2003年便有非禮的刑事紀錄」,《蘋果日報》則報道「被告12年前有非禮前科,當時22歲的他被判罰款,綜合上述因素,控方強烈反對被告保釋」。

沒被票控的《星島日報》則報道,「控方昨強烈反對準新郎陳XX(三十四歲)保釋,指出被告雖與女童並不認識,但女童年幼,加上被告亦曾使用暴力,控方或考慮加控被告非法禁錮及將案件轉介至更高級的法院審理。被告在○三年曾因非禮被定罪」。

案件提訊時,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表示,過往很少有類似檢控,令傳媒有錯覺以為報道保釋程序會被容忍。她強調有關看法不正確,但控方考慮兩報沒惡意,涉案報道對法庭審訊沒影響,而且重犯的可能輕微,故決定撤回全部控罪。裁判官接納律政司的申請,而兩報及陳沛敏均沒有任何訟費申請。吳於庭外透露,2000年代曾有傳媒觸犯同樣法例,最終判處罰款。

律政司其後發聲明補充,表示司法機構2015年10月指《明報》可能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遂轉介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明報》及《蘋果日報》分別在報道中披露被告的刑事紀錄,乃予檢控。律政司強調尊重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刑事審訊公平進行,故會根據《檢控守則》,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至於沒控告涉同樣報道的《星島日報》,律政司回應,檢控兩報後才得悉星島可能涉案,案件絕對不涉及選擇性檢控。據透露,決定撤回涉及《明報》及《蘋果日報》的控罪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星島日報》沒有被控。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方式報道;被告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的姓名、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案件押後至何時何地,則可以報道。任何人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律政司指出,有關條例是為了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制定。律政司認為,任何超出第9P條訂明可以報道範圍外的事宜(尤其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人發布或廣播,並使將來可能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可能會對被告不利,故第9P條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况出現。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大部分的法庭聆訊都是公開進行,故他認為現時法例限制傳媒就保釋程序不能報道的範圍,實有可商榷之處。但他也認為,被告的案底在審訊有結果前不應被公開,因為可能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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