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誹謗案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明報》社評誹謗案

2009年4月10日,《明報》發表的社評標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內容與同日另一篇相關的新聞報道,當中談及屯門普高足球隊涉嫌打假波,批評足總管理不善,被時任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貝鈞奇控告誹謗。

2013年案件審理時,陪審團裁定社評誹謗,但《明報》指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 足以用「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作抗辯理由。高院法官後來裁定《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須向貝賠償50萬元。

《明報》2015年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明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下令撤銷貝的申索,並頒令貝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貝鈞奇繼續興訟,冀向終審法院尋求終極上訴,結果終審法院於2016年8月18日拒向貝鈞奇發出上訴許可,換言之貝已沒有再上訴的途徑,纏訟7年多的案件告一段落。貝鈞奇在庭外透露,堅持上訴只為體育精神,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他又笑指與《明報》一直關係良好。 案件上訴時,代表《明報》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特別指出,本案將是上訴庭首次就「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適用性裁決,故判決對本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有重要影響。黃仁龍表示,涉案報道並非針對貝鈞奇個人,而是質疑足總的管理問題,他更以鉛水事件作例,指假如有官員向傳媒表示「官員毋須為事件負責」,傳媒當然會繼續追問及提出質疑,但只會針對負責的政府部門,而不是針對個別官員。

黃仁龍續說,涉案期間,當時記者及公眾最關心的便是屯門普高班主的身分及球會資金來源,涉及公眾利益,報章有理由評論,而事實上該社評只是促請監管機構調查涉打假波事件,並非針對貝鈞奇。

代表貝鈞奇的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反駁,《明報》主筆何文瀚撰寫社評前,未全面參考其他報章的7份相關報道,何在原審被盤問時亦承認沒參考上述有關報道,說明《明報》未盡力求證。

黃仁龍反駁,何從沒認同在撰寫社評前必須參考上述7份報道,何亦已解釋,已向當時往採訪的記者查詢,加上何無法求證其他報章的報道,故僅採納及相信往採訪的《明報》記者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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