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涉不雅物品風波獲平反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明報》涉不雅物品風波獲平反

2007年5月13日,《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的一個專題,被淫褻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事緣當年2月及3月,《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刊登涉及亂倫、性虐待等內容,引起公眾熱烈討論;《星期日生活》跟進製作的專題,引用其中「情色問卷」14條問題及部分圖像,以探討相關議題。

《中大學生報》及《明報》兩組文章刊出後,政府負責報刊事務的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接獲投訴,遂將相關出版送交淫審處評級,結果《中大學生報》2007年2月號和3月號被評定為不雅物品,而被送檢的5頁《星期日生活》則初步評為不雅,《明報》乃申請覆核評級。

2007年8月18日,淫褻物品審裁處按《明報》要求,將一份評級當日填寫的標準表格交予《明報》,表格上以「圖片,插下体」5字,描述《星期日生活》構成不雅的部分;4日後,《明報》申請司法覆核,《中大學生報》接著亦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受理兩宗司法覆核,律政司不服,要求剔除覆核許可,但被高院拒絕。

2008年9月17日,兩宗司法覆核開審;當年10月21日,高院裁定《明報》及《中大學生報》勝訴,指淫審處暫定評級時,未有按照《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就刊物中的文章作個別評估,故下令推翻不雅評級。高院法官林文瀚同時下令相關刊物毋須發還淫審處再作評級,處方更要負擔估計近百萬元訟費。

《明報》發表聲明表示歡迎裁決,時任總編輯張健波指出,《星期日生活》所刊登的專題報道並非直接轉載《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而是跟進該議題,透過不同作者的文章,討論事件引發的道德和制度問題,期望把議題深化。他認為判決給予淫審處指示作用,亦具體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提供指引,有利改革目前隨意性極高的淫審制度。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14(3)(a)條,淫審處「毋須為所作的任何暫定類別提出理由」,但高院法官林文瀚於判辭中分析,即使淫審處只是作出暫定評級,但由於仍然有法律後果,故認為處方在評級時要給予支持評級的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的裁決,就《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部分,主要認為淫褻物品審裁處未依既定指引評級,就「情色版」內容無指明哪一部分不雅,因為學生報「情色版」的篇幅,還包括保護性工作者團體「紫藤」招募義工的廣告,淫審處籠統地評為不雅,難以使人信服,所以判《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勝訴。

至於《明報》副刊《星期日生活》,法官認為有關文章引述「情色版」內容,只是作為背景資料,圖片和文字都沒有性器官的描寫,正常讀者都能夠領會其中內容,乃探討不同人士對性的不同態度而已。這顯示法官判處《明報》勝訴,除了考慮程序以外,也認為淫審處暫定評級時,並無按法例要求,把有關插圖與文章內容、背景一併考慮。

淫審處把《中大學生報》「情色版」和明報《星期日生活》暫定評為二級不雅時,都未給予理由,在《中大學生報》和《明報》要求下,淫審處才把評級當日填寫的標準表格,分別交給當事人。交給《中大學生報》的表格,只寫着「圖片及文字」、「詳細講述性行為的進行,已超乎了性知識」;交給《明報》的表格,更只以簡單「圖片,插下体」5個字描述。從標準表格所描述,根本無法知道「情色版」和《星期日生活》哪些內容不雅。此情况反映淫審處評級草率,也反映審裁員評審時只看表面,或是更多受個人好惡所左右。

林文瀚法官這次裁決,會成為案例,日後淫審處暫定評級時,都要給予理由,這樣會改變淫審處一貫運作,須以更嚴謹態度審理個案。這個轉變有積極意義,因為初審時就有較嚴謹處理,可以減少評審結果出現爭議,省卻花費龐大和曠日持久的法律訴訟。


林官指出,雖然淫審處完成暫評後,出版人可在5天內要求覆核評級,若出版人沒有要求覆核,暫評結果仍有可能令出版人被票控和罰款,屬有刑事責任的決定,因此暫評亦必須按照條例第10條所要求的指引。

法官認為,雖然條例豁免處方交代理由,但3人審裁小組在作出暫評時,必定曾交流過判斷理由,尤其是當各人對被評物品的各部分都有不同看法,莫衷一是時,就更必須向外給予暫評的清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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