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評會接受投訴範圍及處理程序 - 明報校園記者計劃

報評會接受投訴範圍及處理程序

香港報業評議會自2000年9月1日開始接受市民的投訴,所有投訴會按照該會附例的規定處理。

報評會處理公眾就報刊侵犯私隱、刊登色情淫褻、不雅或煽情的內容作出的投訴。根據香港法例第268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條釋義:

「報刊」(newspaper) 指公眾可得到的任何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而該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其增刊 ——

a) 是載有新聞、消息、事件,或載有任何與該等新聞、消息或事件有關或與公眾所關注的任何其他事宜有關的按語、論述或評論的;及

b) 是為銷售或免費分發而印刷或製作,並以定期 (不論是每半年、每季、每月、每兩周、每周、每日出版一次或按其他刊期出版)或分輯或分期的方式每相隔不超過6個月出版一次的;及

c) 內容並非僅限於附表所指明的任何一個或多個項目;(由1987年第15號第4條代替)

投訴人可利用報評會網頁內的投訴表格、電郵或傳真寄交投訴。報評會秘書處會把所有收到的投訴轉交審查委員會處理。

審查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委員組成,初步了解投訴是否有充分理據。若審查委員會認為理據足夠便會交由執行委員會選出投訴委員會處理。投訴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委員組成,會對事件進行深入的調查。

調查完畢後,投訴委員會會作出書面的結論。若投訴成立,投訴委員會會把結果交由報評會的執行委員會決定,就事件的嚴重程度,發出指令與有關報章。

根據報評會的章程附例,執行委員會可發出下列一項或多項指令:

  1. 公開譴責有關的報章或與投訴有關的編輯、出版人、作者等;
  2. 於報章中刊登報評會的調查和結果;
  3. 向受害者作書面道歉;
  4. 於報章中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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